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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丨关于开展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排查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合安办〔2022〕32号)精神,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以非住宅改建和群租房整治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租赁住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排查内容

1.租赁住房使用状况。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四无”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住房;

(3)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2.安全隐患的检查。

(1)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规章制度;

(2)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托管、居间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3)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有、托管、居间服务的租赁住房内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规范检查,重点检查电瓶车违规充电等;

(4)其它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可导致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形。

3.租赁合同备案情况。

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步骤

从即日起至6月15日,采取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自纠、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督促检查和市房产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2年5月22日之前)。各机构、企业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所持有、托管、居间的租赁住房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并形成隐患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上报至辖区住建部门。

(二)区级排查阶段(2022年5月23日—6月2日)。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指导督促各社区、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租赁住房出租状况、安全隐患等情况开展地毯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及造成安全隐患的出租行为,对违法经营主体依法严处,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阶段(2022年6月3日—6月15日)。根据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检查反馈情况,市房产局安排组织开展暗访检查或者随机抽查。对不认真履行整改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处置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对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进行地毯式的检查。要建立自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并上报至辖区住建部门。

(二)提高站位,扎实推进。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检查督促,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户,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建立一案一策处置措施,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及造成安全隐患的出租行为,依法查处。

(三)统筹推进,夯实成效。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请将排查中发现的住房租赁安全隐患,按照附件格式于6月15日前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深入分析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主动争取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附件:合肥市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表

    合肥市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表.docx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