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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合肥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合肥房协。英文名称:Hefe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H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合肥房协是合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合肥房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互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与国内外同行的往来和交流,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合肥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合肥房协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合肥房协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合肥房协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合肥房协地址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合肥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素质;

(二)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劳动竞赛,评比,表彰先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三) 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 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 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开展行业学术研讨;

(六)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七) 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提供公信证明;

(八) 代表行业协会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申请;

(九) 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 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十二)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房地产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发布、培训、服务咨询,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等。

 第三章    

  第九条 合肥房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合肥房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合肥房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合肥房协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肥房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合肥房协的活动;

(三)获得合肥房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合肥房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肥房协的决议;

(二)维护合肥房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合肥房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合肥房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合肥房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合肥房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合肥房协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合肥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合肥房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肥房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合肥房协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合肥房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合肥房协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合肥房协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合肥房协设会长1人,副会长14人。会长为合肥房协的法定代表人。合肥房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合肥房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合肥房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合肥房协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合肥房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合肥房协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合肥房协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合肥房协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合肥房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合肥房协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合肥房协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合肥房协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合肥房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合肥房协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肥房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合肥房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合肥房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合肥房协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合肥房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合肥房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合肥房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肥房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合肥房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肥房协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肥房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合肥房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4日第七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房协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