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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和美小区”创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推动“和美小区”创建工作,提高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和美小区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合办〔2021〕10号)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和美小区”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一、奖补范围

列入合肥市2021—2023年“和美小区”创建计划,按照《合肥市“和美小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考核验收,得到85分(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奖补原则

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照分级审核把关、一次性拨付的原则,市级每年安排奖补资金210万元,县(市)区、开发区按1:1的比例安排相应的配套奖补资金。

三、奖补标准

1.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补助奖励2万元;

2.总建筑面积10~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补助奖励3万元;

3.总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奖励4万元。

四、奖补流程

(一)奖补申报。参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和美小区”创建标准,认真开展各项创建工作,按要求提交“和美小区”创建申报表、小区项目规划总平图、物业服务合同。

(二)奖补审核。由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及县(市)区、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审核,并将符合“和美小区”建设标准的小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级物业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产局物业处)。

(三)奖补复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市直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核上报的情况开展复核,对复核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将复核情况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奖补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奖补小区,一次性下达给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套的相应资金,与各县(区)、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共同拨付给符合创建目标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

1.申请奖补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通报信用扣分处理。

2.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参与创建“和美小区”项目的建设上。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3.各级物业管理部门、财政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9〕34号)等文件要求,对奖补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有效期3年。

2.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和美小区”申报表

      2.合肥市“和美小区”验收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0日

合肥市“和美小区”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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