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51-62650793
新闻中心
首页 > 首页内容 > 通知公告 > 转丨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转丨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

重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5日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第三条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危险住房所在地区属相关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组织实施。住房所有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可由企事业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危险住房安全鉴定管理,组织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项目拆除、翻建和重建等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危险住房项目的处置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等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资、公安、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第五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危险住房,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合法。

第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应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在房屋原址上恢复建设。

第七条  危险住房重建项目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第八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可申请电梯加装,对符合电梯加装条件的,可按照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当由70%以上住房所有权人协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向危险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第一轮危房处置意见征询,在征得不低于90%所有权人同意后,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多轮协调互动,形成综合处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所有权人开展第二轮意见征询;待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

住房所有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在实施翻建、重建前,应与承租人妥善处理租赁事宜。

第十条  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后,由住房所有权人委托区属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申请人与住房所有权人签订危房处置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申请人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危险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并联审批意见书。

(1)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4)危险住房权属证明。已设立抵押权的危房,还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被依法查封的危房,还应当取得作出查封决定的有权机关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查封登记的书面意见;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6)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翻建(重建)前后的建筑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

(7)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资金筹集方案;

(8)危险住房重建新增建筑面积处置方案;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议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方案。审议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翻建项目的规划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规划方案确定后,由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抄告区城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翻建、重建项目可以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按要求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区住建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危险住房拆除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制定危险住房专项拆除方案,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

第十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建成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等工作;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申请人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事宜,落实危房处置相关协议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危险住房处置过程中涉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应由所有权人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续存、缴纳等手续。

第十九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强化过程管控,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翻建的,由宗地内的原所有权人委托申请人在房屋建成后,持相关危险住房处置批准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重建的,参照安置房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可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可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80%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满足原有住户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所增加的建筑量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等用途。

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的购房款可统筹用于弥补解危处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建设。对擅自翻建、重建或不按规划批准建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危险住房拆除、翻建、重建过程的质量安全巡查和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移交城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相关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