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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丨关于开展第四批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第四批中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22日

二、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登录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并提交材料。尚未申领密钥的,向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密钥后登录系统申请。

三、申请范围和条件

(一)申请范围

1.利用国有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2.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4.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

(二)申请条件

1.项目房源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

2.2020年6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约定,竞自持、竞配建和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3.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需按《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合房〔2020〕88号)履行改建程序。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需书面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支持范围:

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

3.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4.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

5.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

6.大户型、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2020年6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四、奖补标准

按照《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利用国有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1.按照“一次性奖补、分节点使用、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建立中央专项资金预拨和监管制度。

2.申请单位需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开立监管账户。

3.市房产局按审核审批程序,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按照《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规定,按工程进度分节点监督审核拨付,同时委托商业银行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

按《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房〔2020〕54号)规定的申请和审核拨付程序履行。

六、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中央专项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对符合奖补申请条件的项目,此次未申请的,后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1.受理单位联系方式附件1 受理单位联系方式.docx

2.申请流程图附件2 申请流程图.docx

3.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 申请材料清单.docx

4.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5.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项目核准备案表附件5 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项目核准备案表.docx

6.承诺书附件6 承诺书.docx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