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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1. 为创新房地产市场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2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通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本市市区房产领域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抽查情况进行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3.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第五条 市房产局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局属单位、机关处室(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处室)具体承办。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现监管事项随机抽查100%全覆盖。随机抽查事项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及以下)监督检查;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三)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五)其他依法开展的监管事项。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依据监管职责,参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执法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适时通过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依据监管职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市场主体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扰企。

    (一)对经营状态正常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要达到2%以上,抽查频次每年1次;

    (二)对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信用考评扣分,或者因不履行义务引发群体上访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要达到10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上级通知或既定计划进行专项检查、定向抽查等情形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依据监管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依据监管职责,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报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汇总后通过局门户网站等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包括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情况、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选出本次检查的市场主体名单、执法人员名单。抽取结果由组织人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每次抽查至少抽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抽取的执法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时,应当建立“一企一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抽查程序启动、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确保全程留痕。检查结束后,应当将全部抽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业务系统。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自抽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等相关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应当积极组织或参与市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依照对企业检查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予以表扬鼓励,减少抽查频次;

    (二)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将案件移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处罚结果作为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三)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者因不履行义务引发群访群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执法单位、处室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将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各执法单位、处室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应当在监管事项清单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廉洁文明执法,不得超越监管权限。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