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51-62650793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农民工(班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农民工(班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发布时间:2021-03-2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方新生律师团队

【案例简介】

彭云瑞个人挂靠四海公司,以四海公司的名义承接明发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后彭云瑞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要求明发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彭云瑞为实际施工人,并判令发包人明发公司支付工程款给彭云瑞。

乐殿平(班组)在福建起诉彭云瑞、四海公司和明发公司,主张乐殿平(班组)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明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乐殿平(班组)与彭云瑞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认定乐殿平(班组)为实际施工人,乐殿平(班组)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乐殿平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其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农民工(班组)以该规定为由请求工程项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最高院的判决,则涉及到乐殿平及其班组与彭云瑞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最高院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792号民事判决。支持的理由并非是因为乐殿平及其班组的农民工身份,而是认定乐殿平与彭云瑞之间形成了劳务法律关系,没有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此,网上疯传的所谓“最高院: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应当改为“如农民工(班组)被认定为是劳务法律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会被认定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样才符合(2018)闽民终792号判决和最高院裁定的裁判主旨!

最高院并没有因为农民工(班组)的身份而一刀切的将农民工(班组)一概的认定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还是要在个案中,根据个案的法律事实来予以认定。

【法律拓展】

只有在单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其招募雇佣的农民工(班组)才可以一概的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彭云瑞作为个人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他有用工主体资格吗?虽然个人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是这个认定必须是最终的真正的实际施工人,而不是中间环节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个人。如果说彭云瑞挂靠接下项目后,找许多的农民工班组来进行施工,那么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无异,若此,则乐殿平(班组)才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当查明彭云瑞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资格,应当要求彭云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应草率的将彭云瑞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从而避免导致真正的实际施工人未被认定,而被中间环节的违法主体冒名顶替成为“实际施工人”。当然,如果彭云瑞招募工程管理人员,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其招募的各施工班组和农民工进行施工管理并发放工资,则彭云瑞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均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与所招募的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如果都按照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的话,自然连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空间都不存在了。

综上,这个最高院的判例并没有将农民工(班组)一刀切的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范围之外,反而给了我们一个重大的提示,如何来真正利用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中间环节的违法主体钻了法律的空子。

(方新生律师团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