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包括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支出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在预售资金方面,《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项目用款计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