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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分享】疫情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2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不仅威胁着人民的人身安全,也严重影响着国家经济建设。建设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虽然在目前形势下还没有显现过多纠纷,但随着疫情的结束,必然面临着很多法律问题,本人从法律角度简要地分析疫情对建设行业的影响。
 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具有相似性,首先介绍三起受非典疫情影响的建设工程案例。   案 例 一   2002年8月21日,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工程处向上诉人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办公室出具一份投标承诺书,平潮公司承建红山机电花园05-08幢工程,2002年9月28日,机电公司与平潮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机电公司起诉平潮公司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其中一项诉请为工期延误违约金293933元(机电公司还有其他诉讼,因与本文阐述内容关系不大,在此不再阐述)。关于平潮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平潮公司主张工期迟延的主要原因是机电公司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延误工期、应由机电公司履行的事项迟延以及发生了“非典”。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疫情系突发情况,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有不利影响,平潮公司主张疫情是导致工期迟延的原因之一,予以采信。后机电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了一审的上诉观点。   案 例 二  2003年5月20日,北京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乐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铁路建设集团修建无繁公路新乐段跨京广铁路、107国道特大桥。合同按施工图纸设计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为17065903元。2005年12月工程完工。由于受“非典”影响,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经石家庄市公路工程管理处批复增补无繁公路新乐跨线桥钢材差价款1507767元。对于增加的钢材差价款1507767元如何分担,双方持有异议。按照双方签订的《无繁公路跨京广铁路、107国道大桥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钢材差价款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可直至诉讼双方也未能协商一致。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石家庄市公路工程管理处的批复,增加的钢材差价款应当补偿提供钢材等建筑材料的一方即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但根据补充协议双方对钢材差价款进行协商处理的约定,参照河北省交通厅文件“补贴材料差价、双方共担”为原则的规定,考虑建设方新乐市人民政府未提供钢材等建筑材料,且是工程建成后的受益方,也考虑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总价承包合同等及其他因素,该院酌定钢材差价款由新乐市人民政府负担主要部分即1207767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小部分即300000元较为合理。除去已支付工程款,新乐市人民政府应当再向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6021.52元。新乐市人民政府不服一审案件,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结合非典疫情特殊因素对材料上涨的影响,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一审判决。   案 例 三 2002年9月28日,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路易里欧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条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等内容。”后双方发生纠纷,祥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路易里欧公司承担停工损失。对于路易里欧公司单方面要求祥龙公司停工导致的祥龙公司停工损失,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但对于祥龙公司主张的路易里欧公司承担非典期间的部分停工损失,双方合同第39条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祥龙公司要求路易里欧赔偿非典期间的停工损失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抗辩理由的采信情况回顾  上述案例1支持了非典疫情可成为工期延误的抗辩理由,结合案件其他事实,法院驳回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案例2中因非典疫情导致施工材料上涨,结合其他证据,法院对材料上涨的价格进行分摊,让作为最终受益方的建设单位承担了大部分材料上涨损失,从而变更了工程款的结算金额。 案例3中对于非典期间停工损失,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承担,法院不予支持。 京师律师认为: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核心的三个问题,一般来说,疫情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应该说不大,但对工期、工程款结算(包括疫情导致的损失承担)却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在上述案件中均有所体现,京师律师以下简要分析下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法律分析一、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二、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三、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可以成为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抗辩理由。四、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在坚持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平原则以及最终受益原则酌情考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摊损失。
五、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材料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对于建材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实际上也体现形式变更原则的精神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