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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规定:存量非住宅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将联合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2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市房产局

 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存量非住宅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市区范围内,改建主体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条件是: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已完成改建,并按住房租赁相关规定对外出租运营,同时符合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

(二)联合认定。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审查认定,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原则上每半月集中组织一次联合审查认定。

审查通过后,由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租赁管理。申请单位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15日内,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