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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刚需购房首付比例不得强制要求

发布时间:2021-04-1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报业全媒体

4月1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公正摇号选房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次一个家庭只能参与一个项目摇号。

刚需首付比例开发商不得强制要求

新政后,只要是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记者注意到,和西安等地采用官方登记摇号软件不同,合肥市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刚需购房人可以参与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摇号,这些刚需购房人条件此前新政已经公布。

最重要的一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内部人员、特定关系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价外收费等登记条件;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当于购房登记前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

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公开销售方案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制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

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登记购房人上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登记购房人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登记购房人不予登记。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在登记期限内,符合登记规则要求的,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小于1.5的房源,报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但不得变更登记规则设定的条件,否则,应重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购房登记。

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刚需购房人有两次摇号资格

选房资格摇号时,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

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

随后,再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一次只能参与一个项目摇号

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累计放弃购房2次暂停摇号资格6个月

需要注意,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本《通知》要求,落实摇号选房措施,不得无理由拒绝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

对在公证摇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