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力保障商品房工程建设,维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发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12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显示,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并根据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监管额度,对于预收款将实行专户存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按照规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简称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