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是指交通公用设施在运行和使用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分为3类:1、现状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2、新建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3、现状道路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
其中,针对现状道路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未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