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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新规,新建商品住宅应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发布时间:2019-12-0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日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市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鼓励其他建设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通知》要求,在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申报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应用、海绵城市、中水系统、充电桩建设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300平方米以下门卫室、值班房、管理用房等功能单一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地块上包含一部分民用建筑功能的工业建筑(单体综合楼、宿舍楼、食堂等除外)不需申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建筑节能和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对于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取得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在销售现场公示。

《通知》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绿色建筑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应以全套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为依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应用情况和质量情况。

为加强监管,今后,绿色建筑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节能和绿色建筑责任目标评价考核。2020年1月1日起,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长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