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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1-28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对本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管理工作,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和开发项目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强制性标准、规范,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市房产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相关主管单位公布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五)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可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质和项目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中及时核对,并补充完善其它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新的数据,经审核后更新。

第三章  信用考评信息公开和管理

第九条 市房产局依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考评计分。考评基本分为100分,近三年在本市无房地产开发项目考评基本分为90分。信用考评在基本的基础上分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报,经监管处核查属实,按照《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应当向其出具《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5个工作日内未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顺延10个工作日,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信用考评计分期限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届满时,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等信用记录予以存档。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本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信用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审批、市场监管、创先评优的依据,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续三年内未发生不良信用行为且有良好信用信息的,可以将其列入本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红名单”,并给予其下列奖励: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三)推荐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其给予信用加分等奖励。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五)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六)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一次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本区域内的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信用行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还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限制其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资格;

  (三)告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开发;

   (五)加大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进行日常动态核查力度。

   (六)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从事信用考评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