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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全面取消限购限售,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你一定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3-09-2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合肥市调整限购政策,在本市市区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普通购房人,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2022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不仅如此,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得到了延长!这里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政策享受时间:

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延续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者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售出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需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注意事项

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2、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