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其中,政策提出,降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金额。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最低留存金额,由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降低至6倍。调整后缴存人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签订协议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差额。
优化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人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未达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的,支持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至安徽省全域。政策明确,在现有苏皖17个城市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省全域。苏皖全部2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政策还提到,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病就医当年达到南京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缴存人可按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