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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安徽一地发布“商转公"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市公积金中心形成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附后),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意见征集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联系电话:0552—2065790

通信地址:蚌埠市南湖路556号二楼信贷科

电子信箱:bbzfgjj@126.com

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现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

第四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有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风险防控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运行变动情况,建立商转公贷款动态启停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借款申请人及条件

第五条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方式

第七条 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第八条 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流程

第九条贷款预约初审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预约。2、填写《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心根据填写内容给予初审意见。

第十条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收入银行流水;(二)婚姻状况证明;(三)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四)主借款人1类借记卡;(五)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六)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七)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八)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商转公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以贷还贷方式提供)。(九)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受理。

第十二条 发放贷款。(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1、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解除原房产抵押;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有关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相关材料予以审定;3、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4、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办理转贷事宜。2、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3、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日内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