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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障性住房将出台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0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晚报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要求;提高停车位配置标准;空置房屋改造扩大房源渠道……5月4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需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考虑居民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供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除满足一般居住外,应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全装修交付使用,达到租赁入住条件。

规划选址上,保障性住房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和地段;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住房布局顺应主导风向,符合日照、通风要求;宿舍型保障房应有半数及以上的居室具有良好朝向。

公租房停车位住宅型不低于0.6辆/户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保障性住房发展需求,提高居民停车位配置标准。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住宅型不低于0.6辆/户、宿舍型不低于0.4辆/100平方米标准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住宅型不低于1辆/户、宿舍型不低于2.5辆/100平方米标准配置,并且不低于所在地城市规划有关要求。共有产权住房应按商品房要求配置。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老年人助力车停车位。

空置房屋改造后可作为保障房房源

征求意见稿拟增加对现有空置房屋进行改造的规定,以扩大保障性住房房源渠道。经政府同意,依据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和法规,既有居住建筑可根据需要改建为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有非居住建筑可根据需要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既有建筑改建为保障性住房要满足安全性需求,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和耐久性。在设施与环境等方面也要合理改造,符合居住要求。既有建筑改建为保障性住房,具备条件时,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米的住宅,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米的宿舍,还应进行加装电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