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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合肥拟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发布时间:2023-04-14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大皖新闻

 近日,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公布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提取条件

缴存人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存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授权委托书》;

5.首付款收据或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首付款已付部分)。

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将签约楼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报至中心备案;

2.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授权委托书》,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完结,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相关要求

1.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2.开发企业须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3.公积金中心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缴存人。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缴存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5.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因该政策早日出台有利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