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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发布公积金新政: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0%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发展、服务缴存职工的作用,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调整。

1、降低购买二套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由“不得低于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的30%”降低为“不得低于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的20%”。

2、提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额由“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的70%”提升到“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的80%”。

3、提高购买二手住房贷款额度。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由“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计税价格的70%”提升到“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计税价格的80%”。

4、提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由“不得超过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应税金额的70%”提升到“不得超过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应税金额的80%”。

5、提高抵押住房价值额度。抵押物为单元商品住房的,贷款额由“不得高于评估现值的70%”提升到“不得高于评估现值的8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3月9日

附件:

南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息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尚未还清的原商业贷款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市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管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市中心委托合作的商业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市中心业务管理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尚未还清全部商业贷款余额、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贷款条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或本套住房的共同购买人);

(二)原商业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当前无逾期金额,且正常归还贷款本息一期(月)以上,并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该住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该住房属于期房的,须经房管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

(四)“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符合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尚未还清的原商业贷款余额(最多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得高于本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的贷款限额。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主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之后的时间,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条 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

(一)“先还后贷”的方式。即“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需自行筹措资金提前一次性还清原商业贷款,注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后,重新提交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本套住房、其他自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第三人拥有产权的住房(不含商业、综合、公寓)作为抵押物,且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并在房屋属地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属于市中心委托贷款合作银行的,申请人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选择市中心委托合作的任一家商业银行承办业务。

(二)“以贷冲贷”的方式。即“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未全部清偿、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以办理该住房“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先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由受委托银行采用“封闭式”操作办法直接抵冲原商业贷款余额。

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本套住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且必须以本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在房屋属地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原商业贷款银行属于市中心委托贷款合作银行的,申请人可以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由原商业贷款银行直接承办业务。

第五章  贷款资料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资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申请人不再另行提供,由市中心(管理部)综合柜员核查、取证)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2.主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开办的、用于还款的1类银行卡;

3.申请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分别出具的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一月内有效);

4.申请人及配偶的详细版《个人信用报告》(一月内有效);

5.申贷住房资料:

(1)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和《结清证明》,用于抵押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用于抵押的住房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其他资料,如:《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票等根据需要选择提供;

(2)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提供: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资料,如:《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票、申请人愿意并能够足额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的有效凭证等根据需要选择提供;  

6.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另提供: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缴存明细。

第十二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持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和《结清证明》、用于抵押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公积金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向市中心(管理部)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市中心(管理部)按照现行的贷款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受理、复核、审批、移交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2.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应在最后一次性还清原商业贷款之后的3个月之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3.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若最后一次性还清原商业贷款已经超过3个月时间,但该住房的“契税票”和《不动产权证书》仍在2年之内时间的,可以按照购买二手住房的业务方式和政策办理贷款手续;该住房的“首付款发票”和“网签备案合同”仍在3年之内时间的,可以按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业务方式和政策办理贷款手续。

(二)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符合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出具加盖业务印章、显示有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表》,并在《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一式三份,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2.市中心(管理部)受理、审批“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市中心(管理部)提交“商转公贷款”的相关资料,市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核,准予贷款的,市中心(管理部)应与申请人在《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上签字、盖章,并应按照现行的贷款业务工作流程完成录入、复核、审批手续;

3.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在“商转公贷款”审批之后,市中心(管理部)应将有关贷款资料移交给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的复印件转交市中心(管理部)收存;

4.市中心发放贷款。市中心(管理部)收存《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申请人的贷款款项转至《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内(应为银行开设的中间过渡户),申请人开始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5.受委托银行完成“商转公贷款”转换。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受委托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当天(1天之内),采用“封闭式”操作的办法,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抵冲原商业贷款余额(二者的“差额部分”是否全部结清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完成“商转公贷款”的转换;

6.受委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受委托银行办理完成“以贷冲贷”手续后,公积金贷款资金能够一次性还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受委托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不动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将注销抵押登记资料的复印件送达市中心管理部),办理并实现公积金贷款的“顺位抵押”,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送达市中心(管理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未及时按照“商转公贷款”业务程序封闭式办理“以贷冲贷”手续,导致原商业贷款无法按时还清的,导致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法及时注销的,导致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无法实现的,或者未及时将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注销资料复印件送达市中心(管理部)的,受委托银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补充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