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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

发布时间:2022-11-2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重新修订后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种类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管委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为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共同申请人指就同一笔贷款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二)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有稳定和真实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离婚一年内,借款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二)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非购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三)购买自住住房产权有异议或不能设定抵押的;(四)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五)已全额支付购(建)自住住房房款的;(六)5年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二条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开展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普通商品房、二手房住房贷款;(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四)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住房贷款;(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六)根据政策调整,需要开展的其他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确定。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下列限额规定:(一)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80%;(三)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手住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70%;(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五)“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大于剩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六)不高于下列公式计算的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M1+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M2)×账户余额系数N其中: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70%时,N=20;当连续三个月70%<个贷率<85%时,N=15;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85%时,N=10。缴存时间与缴存时间系数M对照如下: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M为0.7;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M为0.8;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M为1.0;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M为1.1;48个月<缴存时间≤60个月,M为1.2;60个月<缴存时间,M为1.5。M1指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M2指共同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缴存时间系数M以实际缴存月份计算。

具体贷款额度还要结合借款申请人年龄、贷款年限、缴存基数、家庭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认定。

第十四条  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须同时符合下列限制:(一)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三)“商转公”贷款期限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遇利率调整时,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