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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开区推出“房票”安置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2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6月23日消息,浙江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出“房票”安置政策。“房票”只能用于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购买已在建设部门办理“房票”结算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而使用“房票”购房有补贴,具体的购房补贴实行递进制: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一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0%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两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5%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三张及以上“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8%的购房补贴。

以下为原文相关信息: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为进一步落实《丽水市推进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实施方案》,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探索建立征收安置“房票”制度,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结合丽水开发区实际,出台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Q:

一、问:什么是“房票”?

A:

答:“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

Q:

二、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房票”?

A:

答:“房票”安置适用于南明山街道范围下列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

(一)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公寓安置新增人口增加安置面积期房回购的对象,包括两类群体;

第一类为2018年4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签订公寓安置协议后因人口增长需增加部分安置面积并继续执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丽政办发〔2018〕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通过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的被征收人,但不包括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款已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

第二类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签订公寓安置协议后因人口增长需增加部分安置面积,参照34号文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的被征收人,但不包括已签订公寓安置人口增长增加安置面积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此类人群申领“房票”后应当用于第一条所述新建商品住宅,若未购买的,其签订的期房回购协议和“房票”自动失效,相应人口增长需增加的安置面积实行实物安置。

(二)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含住宅和非住宅)并生效的被征收人。

Q:

三、问:“房票”可以转让吗?

A:

答:“房票”可以转让。“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安办)审批后,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转让时出让人须提供另有住宅证明并办理“房票”转让公证手续。“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例举:被征收人张三申领了一张“房票”,自身已有住房无购房意愿,可以将“房票”整体转让给李四(不限征收户),但张三需提供另有住房证明,并办理“房票”转让公证手续。

Q:

四、问:“房票”有申请和使用期限吗?

A:

答:“房票”开具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房票”实行总额控制,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含购房补贴),以申请先后顺序确定,额度开具完毕即止。“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房票”记载人只能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使用“房票”;“房票”超过使用期限未使用的,不兑现不找补不计息。

Q:

五、问:用“房票”可以去哪些楼盘买房?

A:

答:“房票”只能用于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购买已在建设部门办理“房票”结算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含现售和预售,下同)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Q:

六、问:“房票”如何申请办理?

A:

答: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或期房回购的,在签约货币补偿协议并生效腾空房屋后或期房回购协议生效后,凭“房票”申请、货币补偿协议或期房回购协议、房屋腾空证明、身份证明等,向征安办申请开具“房票”。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补偿金额情况,申请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但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得少于50万元;单宗小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房票”。

Q:

七、问:用“房票”购房有补贴吗?

A:

答:使用“房票”购房有补贴,具体的购房补贴实行递进制: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一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0%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两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5%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三张及以上“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8%的购房补贴。

举例一:如张三户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300万元;

开具一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300万元+300万元×10%(购房补贴)=330万元。

开具两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300万元+300万元×15%(购房补贴)=345万元。

开具三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300万元+300万元×18%(购房补贴)=354万元。

举例二:如张三户安置方式为期房回购,期房回购款为150万元(含期房回购15%奖励);

开具一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150万元+150万元×10%(购房补贴)=165万元。

开具两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150万元+150万元×15%(购房补贴)=172.5万元。

开具三张“房票”的:“房票”面额为150万元+150万元×18%(购房补贴)=177万元。

Q:

八、问:“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哪些?

A:

答:“房票”的票面金额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的,所申领“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协议总金额和购房补贴。

2.公寓安置因人口增长需增加部分安置面积期房回购的,所申领“房票”的票面金额组成包括:期房回购款和期房回购奖励、购房补贴。

Q:

九:问:“房票”怎么用?

A:

答:“房票”记载人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身份证明等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记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须一致。

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宅只能使用一张“房票”,且“房票”票面金额在单套新建商品住宅成交价(含附属用房和车位)的占比不得超过60%。

举例:如张三户购买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含车位、储藏间),张三只能用一张“房票”抵付购房款,“房票”金额不能超过180万元。

Q:

十:问:使用“房票”还有额外的奖励吗?

A:

答:使用“房票”有额外的使用奖励。具体是在“房票”使用过程中,可以按使用时间不同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

自开具“房票”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奖励;第二个月至第三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奖励;第四个月至第五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奖励;第六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奖励。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

举例一:如张三户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300万元,分三张“房票”开具,补偿款金额加上购房补贴金额后,“房票”总金额为354万元:

三张“房票”在一个月内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354万元×10%=35.4万元。

三张“房票”在第二个月至第三个月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奖励金额为354×8%=28.32万元。

三张“房票”在第四个月至第五个月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6%=21.24万元。

三张“房票”在第六个月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354万元×4%=14.16万元。

举例二:如张三户安置方式为期房回购,期房回购款为150万元(含期房回购15%奖励),开具三张“房票”,回购金额加上购房补贴金额后,“房票”总金额为177万元:;

三张“房票”在一个月内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177万元×10%=17.7万元。

三张“房票”在第二个月至第三个月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177万元×8%=14.16万元。

三张“房票”在第四个月至第五个月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177万元×6%=10.62万元。

三张“房票”在第六个月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为177万元×4%=7.08万元。

如三张“房票”分别在不同时间使用的,“房票”使用奖励按各自使用时间相对应的标准享受奖励。

Q:

十一、问:“房票”怎么结算和支付?

A:

答:“房票”的票面金额用于抵付购房款,房屋记载人使用“房票”购房并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记载人、征收部门进行结算。“房票”记载人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票”后,于次月月底前到征安办申请资金结算。

“房票”具体结算支付流程另行制订。

Q:

十二、问:“房票”使用奖励怎么支付?

A:

答:“房票”记载人在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征安办签订《“房票”使用奖励协议》,征安办依照签订的协议内容,按支付流程直接支付至“房票”记载人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