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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购房者交纳定金等预定款 如未购房1个月内应退还

发布时间:2022-05-18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仁市明明白白购房十条规定

0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预(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形式的预定费用。

02

商品房预售资金(含购房人交纳的预定性质的款项)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设立任何涉及收取购房人购房款的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

03

购房人交纳的定(订)金、认购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所有预定性质的购房款,如未完成事实性购房,在1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退还,超出1个月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人交纳以上款项时,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协议中予以注明。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应对等,不得有显失公平、公正的行为。

0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使用经过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05

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

(一)证件公示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二)售楼公示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示范文本、《定金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房一价”销控表;规划红线内(外)影响购房的不利因素提示、区位示意图、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幢平面图、户型图、房屋规划用途及对应土地使用年限、停车位配比及车库(位)处置方案、公共设施配套用房设置及权属情况、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建筑节能主要指标;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包括收费标准)、其它服务性收费约定;设立警示栏和特别提示栏有关信息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06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签约的人员应当再次向购房人陈述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配套设施、预(实)测建筑面积、价格、房款计价及支付方式、交付日期、公建配套产权归属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内容,询问是否知晓红线内外不利因素,以及营销人员是否有其它承诺条款。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销售宣传应当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宣传,不得进行带有虚假内容的宣传,不得设置容易误导的建筑模型和展示样板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承诺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不得进行口头承诺和虚假承诺。

0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低首付”“首付返还”“首付贷”等方式违规宣传、销售商品房。

09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从业管理,销售人员上岗时应当具备基本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房地产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销售纠纷快处机制,主动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购房群众纠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