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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企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

发布时间:2021-11-2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中房网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此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