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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1-05-02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的决定及“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机制”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精准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以增量改革推动制度扩容,以均衡覆盖助力共同富裕。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致力制度均衡普惠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助力苏州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在满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新需求上切实体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率先担当。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试点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应缴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例》《办法》规定应缴范围之外的,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实施分类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单位)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无单位人员)两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参照《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缴存单位与缴存职工相关规定管理。自由职业者单独制定管理措施。

(三)探索自愿机制。以探索自愿缴存机制为目标,根据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的群体特征和需求,优化公积金缴存、使用、会计核算和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政策,在业务管理、风险防控、便民服务等方面积累经验,在精算管理、激励机制、融资操作等方面开展探索和尝试,形成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等完整闭环的运行机制。

(四)缴存灵活转换。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条件更加灵活缴存,可按规定预缴或补缴公积金,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可灵活转换,完全互通,便于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换后个人账户可以转移接续。

(五)资金封闭运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单独设置资金池,封闭运行。

(六)加大政策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可以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我市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时可按月支付租金。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以上内容,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缴存政策、提取政策、贷款政策、会计核算、流动性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公积金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医保、总工会、公积金以及税务、人行苏州中支等部门,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或媒介,适度开展正面宣传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要把试点工作纳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谋划;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增值收益分配、融资业务开展等涉及资金的相关工作;住建部门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按月支付房租方面进行协调;人社、医保部门配合做好自由职业者身份甄别工作,及时提供社保缴纳数据;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市场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及时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等相关信息;人行苏州中支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支持;审计部门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及公积金中心开展的融资活动进行审计;人社部门、总工会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可能存在的劳资纠纷及时介入,协助化解;公积金中心切实履行试点工作的牵头职责,有效发挥协调作用,加强督导,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实施工作。

(四)完善推进机制。试点实施过程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2021年4月起,先行开展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2021年7月底前,开展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总结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