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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工程签证的法律问题分析 ——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过程中的操作技巧和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0-11-26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方新生律师团队

案件介绍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6号、(2018)黔民终1174号、(2016)黔05民初209号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0日,联合分公司组建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三甲乡老牛寨安置点项目经理部(甲方)与喻忠祥、罗旋(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将织金县三甲乡老牛寨安置点项目一标段的土石方挖运、填方工程等工程发包给喻忠祥、罗旋组织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量根据审计图纸经审计认定为准。施工期间,被告就喻忠祥、罗旋实施的其他零星工程签订了签证单,显示金额共计:75898元。2014年12月9日,联合分公司的项目部向喻忠祥、罗旋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给喻忠祥、罗旋带来了经济损失,经公司研究决定,到2014年12月31日前,给喻忠祥、罗旋补偿24万元经济损失,结算时一并结算,此款不计入合同价款。2016年9月23日,贵州业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织金县审计局委托,对织金县三甲乡老牛寨安置点项目一标段的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审核报告》经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和联合公司签字确认,主要材料价格根据该项目施工同期造价信息及询价单、签价单,该《审核报告》载明土石方开挖工程部分审定金额为46271245.59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喻忠祥、罗旋工程款16396273.0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16396273.021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6月28日止,利随本清,年利率最高不超过4.5%,利息总计最高不超过3361971.49元。

二、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喻忠祥、罗旋经济损失24万元。

三、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织金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承担等。

案件分析:该案例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关于工程签订所确认的费用,其中,原告主张的停工损失签证单所确认的费用与其主张的24万元逾期付款经济损失重复,本院未予支持;施工期间,联合织金分公司就喻忠祥、罗旋实施的其他零星工程签订了签证单的费用,75898元法院予以支持。

通过该案例,可以发现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签证单涉及费用是否支持重点在于审查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变更计算是否真实准确,以及相关费用是否与其他费用重复计算等。

工程签证指的是在建设工程中,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工程量、工期和价款等事项进行适时的确认。工程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它是实务中建筑业约定俗称的一个称谓,因为内容不同,所以有临时发生、无规律的特点。工程签证可划分为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技术签订,而对施工单位较为重要的是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变更进行补充和确认将会有实际施工了但可能工程量无法准确厘清、工程款等款项无法得到支持的法律风险。工程签证作为结算的重要根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签证的风险防范,就签证而言,施工单位应在签证的形式、内容上注意风险防范:

一、工程签证的形式问题

施工单位在处理签证形式问题时,应当首先明确建设施工合同中对签证有无要求的约定,有约定则需要依约办理。如合同约定“签证原件一式四份,需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人员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总监、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核后有效,签证需注明原因、施工部位、期间以及编号等”。

1、签证主体。签证作为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补充或变更,是最终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涉及合同各方的权益,施工单位在制作签证后应当由有权签证的其他合同主体工作人员进行签证,否则该签证效力很难得到司法机构的确认。

2、签证涉及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时应尽量加盖公章。如合同主体各方未在合同内指定代表或者代表权限不明,对于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的签证应当尽量在授权代表签字后再加盖建设方公章。

3、签证尽可能去的监理方签章。监理方作为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由其确认的签证,签证的证明力将会加大。

4、签证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里进行。一般合同内对签证以及索赔多会有时间上的要求,所以,施工单位在可签证或者应签证事项出现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里提出签证要求,以免时间过长,事实无法查明或建设方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签证。

二、工程签证的内容问题

因签证事项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法律性以及政策性的工作,因此要求施工单位签证人员应当可以做到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掌握招投标、工程量计价以及基础造价的业务能力。细化之,签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签证应具体明确。签证内容应当足够细化、量化,如工期签证,应当明确本次签证延误工期的时长(天数或小时数),不能只记载工期延误的原因或事实。

2、签证应明确范围。究签证之本义在于对合同内事项进行补充、变更,所以合同或工程量清单内已明确且不必变更项则无需签证,而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不明确或不包含的项目就一定要办理签证。

3、签证涉及的价款应明确是否包括管理费和税费。施工过程中,有些项目无法计算工程量或定额,需要用签证来明确费用,这些费用如果在签证中只记载了直接费,那么以后的管理费、税费等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4、签证应与其他材料相对应。签证应当于施工单位留存的与签证有关的日志、备忘录、施工进度表、会议记录、工程照片和各类报告等证据材料相互对应。

 

总结,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的事项上,应当做好管理以及风险规避工作,不能忽略了可以要求签证的项目。如果因建设单位未能依约提供材料、场地等造成施工单位停工、项目停建、缓建,或因为设计原因造成停窝工、返工等,以上损失都是可以通过签证来确认,很多施工单位未认真核算,如果经核算后走签证流程,是可以给施工单位带来不错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