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51-62650793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作者:admin2 阅读次数: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和房源发布网络平台的房源发布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5月25日前,将意见发送到邮箱:364408650@qq.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余生亮,联系电话:0551-62613595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市住房租赁协会,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和《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规范承接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实时核验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房产经纪业务后,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请房源核验,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房源核验通过后显示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源核验码,方可在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无商品房网签备案单的出租房源,应要求当事人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社区)申请房源核验码,获取核验码后才可接受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社区)核实当事人房屋信息并现场查看房屋真实性后,在监管平台录入信息,生成房源核验码。

房源核验通过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规范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符合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在租)和真实图片的要求,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同套出售或出租的房源只允许该机构的一名经纪人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不得重复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四)严格管理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二、严格落实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主体职责

网络平台应当,提高认识,依法依规经营,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完善平台网页功能。网络平台要新增房源核验通道功能,设置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建立和完善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积极配合房产经纪从业人员房源发布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公司与实际相符。对属于加盟店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公司和经纪人基础信息中,同时标识加盟品牌名称和公司名称。

(二)审核管理房源信息。网络平台应履行房源审核职责。积极配合用户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在发布房源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编码。

网络平台对于个人挂牌房源信息,应要求个人提供房源核验码;对不能提供房源核验码的,也可代办申请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验证通过后,方可允许个人发布挂牌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挂牌房源信息,应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提供挂牌房源核验码,未能提供房源核验码,不允许在平台对外发布。

网络平台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多次挂牌的房源或挂牌时间过长的房源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设置挂牌期限,超过期限自动下架。

(三)建立平台信用惩戒制度。网络平台应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应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不得为未办理登记备案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

三、强化联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和完善房屋申请网上核验通道和查询核验码通道,方便当事人和机构核验房源和验证核验码。市网信办督促房源网络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职责,完善平台网页功能,按照要求审核管理房源信息,建立平台信用惩戒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网络平台不得以推销房产为目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加大执法力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将虚假房源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网络平台进行查处。

对于网络平台未能履行主体职责,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联合市网信办对网络平台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惩戒措施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三)强化信用惩戒。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以及“红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大检查力度,通过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惩戒。

附件:1.出租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2.出售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 日

附件1

出租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一、出租房源核验发布基本要求

1.发布人须在出租房源通过监管平台核验后才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申请核验的房源须符合依法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和真实在租的要求。

3. 经纪机构核验的房源须取得产权人委托,若为共有产权,则需具有全部产权人真实意愿授权;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授权委托书。

4.房源核验时需正确填写产权证书编号、产权人姓名等信息;录入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需同产权证书中信息保持一致。

5.个人和企业在监管平台实名注册后,可申请房源核验并查询验证房源核验码的真伪。

二、出租房源核验发布流程

(一)个人发布房源信息

1.有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房源

当事人实名登录监管平台,选定待出租房屋后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房源核验码后,可自行在监管平台、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也可将核验码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无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房源

当事人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社区)申请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可自行在监管平台、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也可将核验码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二)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

1.接受产权人委托并签订书面协议,产权人提供房源核验码,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接受产权人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产权人提供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代为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核验码后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三)网络平台审核发布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不得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1.个人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须提供房屋产权信息和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负责查询验证核验码真实性,核实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无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提供房源核验通道或根据产权人提供的信息代为申请核验,取得核验码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2.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提供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须查询核实核验码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三、房源发布有关要求

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等在经营场所、监管平台和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对房源的宣传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须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照片清晰、亮度充足,禁止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房源发布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的,应下架房源信息后重新发布。

附件2

出售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一、房源核验基本要求

1.发布人须在出售房源通过监管平台核验后才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申请核验的房源须符合依法可售、真实委托、真实状况和真实在售的要求。

3.经纪机构核验的房源须取得产权人委托,若为共有产权,则需具有全部产权人真实意愿授权;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授权委托书。

4.房源核验时需正确填写产权证书编号、产权人姓名等信息;录入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需同产权证书中信息保持一致。

5.个人和企业在监管平台实名注册后,可申请房源核验并查询验证房源核验码的真伪。

6.监管平台暂不能发布出售房源信息,只提供房源核验和核验码验证功能。

二、出售房源核验发布流程

(一)个人核验发布房源信息

1.有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房源

当事人实名登录监管平台,选定待出售房屋后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房源核验码后,可自行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也可将核验码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无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出售房源,不提供房源核验。

(二)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1.接受产权人委托并签订书面协议,产权人提供房源核验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接受产权人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受托的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产权人提供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经纪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核验码后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三)网络平台审核发布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不得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1.个人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须提供房屋产权信息和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负责查询验证核验码真实性,核实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无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提供房源核验通道或根据产权人提供的信息代为申请核验,取得核验码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2.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须查询核实核验码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三、房源发布有关要求

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经营场所、监管平台和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对房源的宣传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须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照片清晰、亮度充足,禁止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房源发布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的,应下架房源信息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