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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再次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0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来源:安徽网

1月4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梯申请应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同时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加装电梯申请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明确业主表决比例

2021年12月,合肥市政协委员、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达夫等人提出,建议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实施程序第一项意见征询中明确业主表决比例的相关规定。1月4日,记者从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看到,里面明确,电梯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项目书面意向书。如加装电梯对其他单元或楼栋造成明显影响的,还应征询相应单元或楼栋业主意见。

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到,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商或调解。调解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需电话告知所有业主

记者注意到,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到在制定方案有经济补偿的,还应制定《经济补偿资金筹集方案》。而在方案公示上,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到,上述方案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查验后,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项目负责人;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经济补偿资金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到,备案审查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提交辖区住建部门。辖区住建部门自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中需要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公示材料原件及相关方案资料。

加装电梯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不得拒绝

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在安全要求方面,增加了加装电梯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加装电梯应配备应急保安电源,确保紧急情况下电梯安全运行。

此外,规定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人应支付服务费并签订协议。服务费用标准可参照《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协商确定。电梯申请人未提出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和县(市)区(含开发区)两级财政事后补助,每台20万元

最新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负责意见征询、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且具有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同时还提到,市和县(市)区(含开发区)两级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而此前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是提出,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对四县一市按10万元/台予以补贴。